当地位置:中越快网>法律>>正文

越南公司法

2008-06-22 中越快网 作者:系统管理员 我要评论 浏览:次 字号:T|T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00条和国会与国务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1991年1月2日国务委员全主席武志公签署命令颁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1990年12月21日通过的《公司法》。全文如下:  
    为了实行多种成份商品经济的发展路线,动员和有效地使用国内各种资金、劳力和资源,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增强国家对各种经营活动的管理效力。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83条,本法对责任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年满18周岁的越南公民、属于各种经济成份、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越南经济组织,根据本法的规定有 权投资或参加成立责任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第2条 责任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总称为公司、企业,其中各成员共同投资,共同分享利润和分担与投资资金相应的亏损,并且只负责本人投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 
    第3条 在本法中,以下名词解释为: 
(1)“经营”是指实施投资过程中,从产品生产到销售的部分或全部过程或者旨在盈利的在市场上开展的服务。 
(2)“企业”是指以实行各种经营活动为主要目的而成立的经营单位。 
(3)“法定资金”是指由法律规定对每个部门、行业成立公司应具备最低的资金数额。 
(4)“条例资金”是指由各成员出资并载入公司条例的资金。 
    第4条 国家承认公司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公司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公司的合法盈利。 
    在法律范围内,公司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5条 国家保护公司成员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资金、财产继承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第6条 严禁国家机关、军事单位使用国家财产和公款投资或参予成立旨在为本机关、单位谋利的公司。 
    国家机关在职人员、人民武装力量中的现役军官不允许参加成立或管理公司。 
    第7条 丧失理智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和服刑者不准参予成立或管理公司。 
    第8条 公司成员具有以下权限: 
(1)享有与本人投资相应的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所有权。 
(2)出席公司大会,参予大会职权范围内各种问题的讨论、表决; 拥有与所投资金相应的表决票。 
(3)享有利润分成的权利,承担与本人投资相应的亏损的义务。 

最新评论共有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立即发表评论 进入环球社区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法律条款 | 广告合作 | 站长Ya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