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国家对外科技文化关系政策的实现,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保卫国家安宁和主权,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六条和第一00条之规定,制定海关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越南法律、以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承认的有关海关活动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为越南边界的进出口、出入境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海关检查范围是国家边界线。
货物、行李、外汇、越币、邮裹、邮件、各类物品和其它进出口财产,出入境、过境越南的交通运输工具(以下称海关检查、监察对象),当其经过越南边界时都要按本法的规定接受国家海关的管理和检查。
必要时,越南国家规定海关免检地区。
第三条
在本法规定的权限、任务范围内,越南海关实现国家有关海关对进出口、出入境、过境、借道越南的管理职能;征击走私或非法运输货物、外汇、越币经过边界。
越南海关按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和承认的有关海关的国际条约开展自立的工作。
第四条
越南海关在履行自已的权限、职责时,要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武装部队、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紧密配合,依靠人民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武装部队、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每一个公民有责任配合、帮助越南海关完成任务;对越南海关的建设提出意见和批评;对越南海关人民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并要求他们正确履行好自已的职责。
第二章 越南海关的组织、任务、权限
第五条 越南海关按集中统一的原则,在部长会议直接领导下组织。
越南海关部门包括:
──海关总局;
──联省或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海关;
──口岸海关、海关稽查队。
越南海关的活动范围包括:口岸地区:国际民用航空港、国际江、河、海港;国际邮电;边界、海岸、海岛、领土接壤地区和本法规定的内地其它地区的海关检查地区。
越南海关的具体活动范围,海关检查区域;海关自已的机构、职务体系、服务、制度、旗号、符号、标志、服装、证件由部长会议规定。
越南海关应装备业务、技术设备,必要时为执行任务可佩带武器。
第六条 越南海关有以下权限和任务:
1.根据本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行海关检查、监察、稽查。
2.保障国家进出口、进出口税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其它义务规定的实现。
3.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走私行为,非法运输货物、外汇、越币过境的行为和违反国家有关海关其它规定的行为进行发现、阻止、调查、处理。







